这些语境中不仅包含了上下文等语言语境,而且包含了说话者的信念与目标等非语言语境。
3. 法律规则的滞后性除此之外,法律还具有稳定性。法官在法律规则的边缘地带不知变通地去解释枪支金融机构,就如同公园保安机械适用禁止在公园内严禁通行车辆的规则,禁止救护车进入公园抢救突发疾病的游客,造成游客得不到医治而死亡。
司法判断力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石之一,是公众对法官专业性、法院权威性产生信赖的基础。在‘天津大妈持枪案中,一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仅164字,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应当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只字未提,直接判处赵春华实刑。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与普通人一样也是有血有肉的人,有着与生俱来的情感和本能,法官也是自然人、社会人、政治人及职业人等诸种角色的综合体,当他在进行司法审判时,他身上的这些角色都在蠢蠢欲动,他的司法行为正是这些角色相互冲突和妥协的结果。而法官只是法的安定性的奴仆,只是一个不能削弱法律效力和威严的无意志的存在物。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习惯于将任何人都视为潜在的罪犯,任何行为都往犯罪构成中套。
司法作为法律适用的过程更是如此。在几个涉枪支案件中,枪支只是摆摊的玩具或者饰品,根本不具有枪支的危害性。⑤莱瑞·亚历山大则认为,解释的界限是立法者意指的意义,我们固然可以偏离立法者意指的意义,如果我们不喜欢它们的话,但这时那些法律规范的作者就变成了我们,因为立法者的语言被我们用来承载我们喜欢的意义了。
对于那些引入的概念来说,虽然已有较为稳定的识别标准,但它们之所以被选择,正是因为依据已有的识别标准,被归属到这些概念下的那些对象应被赋予特定的法律后果。(69)但是,对于哪些刑罚是残酷的,人们往往有不同的认识。对后面这些问题的回答,本质上离不开关于不同目的之间应当如何权衡等问题的实质判断。基于对规约性意义的上述理解,能被合理地认为是在探究法律文本的规约性意义的活动主要有:(1)查阅普通词典、专门词典或其他权威出版物中对特定词语的界定。
(1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37页。它假设,法学中的每一项专业用语都必须在日常语言中存在着一种对应。
例如,对于鞭刑等残酷刑罚来说,重要的不是这些刑罚是什么样子的,而是它们为什么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并因此应被禁止。人们可以并经常通过考察上下文语境来探究适用意图,在这种考察中,经常需要采纳某些体系性预设,如前后一致的预设。(二)法律续造有特殊的制度性限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拥有完整裁判权的主体通常不需要获得额外授权就可以在裁判过程中进行澄清文义的解释活动。说话者意义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实际上说了什么,而非从某个特定的目的出发应当说什么或想说什么。
应当承认的是,不同的价值理想之间的确可能发生冲突,且当它们发生冲突时,也很难确定哪一价值应当优先实现。这一考察往往预设了交流活动的一般性语用规则,如格赖斯所说的合作四准则,(66)以及立法作为一种沟通行为的特殊语用规则,如法不赘言,法律不做无意义的次序编排等。(65)(2)通过考察口头或书面交流实践来总结人们使用某个词语的语言习惯。当法律解释面临争议时,一些解释立场的支持者有可能指责另一些解释活动根本不是解释。
(29)前引(11),克莱默书,第23页。它并不关心一般地说或者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律文本的何种意义具有优先性。
通常意义是对一般公众显明的,而规约性意义既包括对一般公众显明的一般规约性意义,也包括不对一般公众显明的特殊规约性意义,如为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人们所熟知的意义。道德种类词语的真实意义,对于那些旨在揭示正确道德原则的活动来说是重要的,但在法律实践中,道德正确性并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
(四)实质性理由与合理意义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人们经常会提出一些并不指向规约性意义、说话者意义或真实意义的实质性理由,包括基于平等、自由等实质性道德价值的论点以及基于社会后果的论点。对于那些指称道德种类的一般词项来说,其真实意义往往存在更多争议。如果你在探究作者意图之外的什么东西,例如原初公共含义或正义原则,那么你就不能融贯地、合理地认为你是在对文本进行解释。意义实在论不仅支持探究真实意义的解释立场,而且支持一种特定的解释概念,即解释是揭示意义的活动,而不是揭示人们关于意义的信念的活动。即便在有些时候,出于个案正义的考虑,法律续造有其必要性或正当性,但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将它与解释混为一谈。为了使其他价值理想均有机会在解释活动中获得权衡,在确保所作解释不会严重冲击合理预期价值的前提下,一个妥当的标准应当允许解释超出规约性意义。
或(2)当不存在规约性意义时,是探究法律文本的合理意义的活动。其次,适用立法意图标准同样会得出一些反直觉的结果。
(48)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些案例中的解释结论是不妥当的,但很难认为它们根本不是解释。在该案中,尽管被捕获之貉在动物学上属于日本狩猎法相关条文所称之狸,但法院仍以当地语言习俗为准,将它们予以区别。
在合理意义的背后,是法律的合目的性价值。这使得法律词项具有了刻画世界的面向,即人们可以根据某些识别标准将特定的对象归属到相应的法律概念下。
进入专题: 法律解释 法律续造 。例如,像新药债券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样的范畴,只要能够总结出共同特征,都可以视为自然种类,相应的一般词项也都可以视为具有真实意义,通过考察这些事物的共同特征来探究相应一般词项的意义的活动,都可以算作解释。(33)参见[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4页。然而,这些标准要么外延宽窄不当,适用时会遇到反例。
如果将法律续造与法律解释相混同,势必模糊法院的角色定位,也会使这些制度性的限制失去意义。探究说话者意义实际上也就是考察适用意图的过程。
参见[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41)深究起来,这两者都无法作为标准,或至少无法独自作为标准。
(3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63)See Ruth Chang,Incommensurability,Incomparability,and Practical Reas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p.2.(64)Richard H.Fallon Jr.,The Meaning of Legal "Meaning"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orie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82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245(2015).(65)参见王建明与北京国脉商贸中心等买卖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民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
英美法学界所称的司法造法,大致相当于德语法学中的法律续造。其一,存在不同的实质性理由,每个理由对于合理意义的贡献应占多大的比重很难确定。类似地,在民事与行政案件中,法官也可以以个案事实不符合某个规则的构成要件为由,作出不利于将该规则作为法律依据的诉讼一方的判决。(59)See Joseph Raz,Authority,Law and Morality,68 The Monist 304(1985).(60)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较早地陈述了价值相互冲突且不可通约的想法。
在法律实践中,基于个案正义的考虑,法官经常需要以解释之名行续造之实,突破法律规则的文义边界进行裁判。但是,由于民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均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根据这些原则扩充或限缩具体规则的适用范围。
(77)前引(39),哈特书,第257页。(44)[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41页。
在德沃金看来,首先,应当考虑的实质性理由是正确的道德原则,而不是波斯纳所说的社会后果。修正法律缺陷是一种修改法律的活动,法官在此起着‘违背法律‘矫正法律根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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